图书馆借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图书使用的管理,维护图书及其借阅设施的安全和完整,有效利用图书,提高图书使用效益,保证师生读者教、学、研的需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院图书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是指纸质图书资料,包括图书、期刊、报纸等印刷型文献。


 第二章  证件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借阅卡为读者入馆和办理借阅手续的唯一有效证件。

第五条 读者一律凭本人借阅卡借阅图书,不得转借或代借,违者一律扣卡,并停借三个月,因借阅卡外借所造成的后果由持卡所有者自负;冒用他人丢失的借阅卡借书,按偷书处理。

第六条 借阅卡办理:

1.新进教职工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图书信息中心申请办理借阅卡。

2.新生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办理借阅卡。在新生报到完成后,由学生工作处将新生名单、照片提供给图书信息中心统一制卡。

第七条 借阅卡挂失与补办:

1.读者需妥善保管借阅卡,如不慎遗失,凭遗失证明(教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遗失证明,学生由所在班级辅导员出具遗失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图书信息中心挂失,申请补办借阅卡;补办新借阅卡后,原借阅卡失效。

2.如因未及时挂失被他人利用冒借图书,所有被借图书产生的后果由原借阅卡持有者全面负责。

第八条 借阅卡注销。读者离开学校(学生毕业、结业、退学、休学、教职工工作调动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清还,并在服务台办理借阅卡注销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借阅要求

第九条 图书馆实行开架借阅,读者须在服务台登记后再进入书库进行书籍借阅。

第十条 读者入库后,请根据书架指示牌的标引按类查检图书。取书前先将代书板插入该书位置,若未选中,须将书放回原处,摆放整齐;凡读者无法准确归架的图书,请放在指定的书车上,由馆员处理,严禁乱丢乱放。

第十一条 读者在办理图书借阅手续时,必须仔细检查所借图书和条码是否完好,是否有划痕、污迹和缺页等现象,发现后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由工作人员处理;若在还书时由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则按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带入馆内的个人物品,由读者自行保管,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借阅权限:

1.在图书馆借出图书,教职工读者可借出5本,借阅期限为90天;学生读者可借出2本,借阅期限为60天。

2.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将统一作延期处理,在此期间不计算借阅期,不产生超期资源占用费,但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归还逾期图书。

第十四条 续借。所借图书如需继续使用,可办理续借手续,续借只限一次,续期同借期,过期图书不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五条 凡借出图书,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图书馆有权提前收回,读者收到催还通知后应立即还书。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所借图书有超期未还者,暂停借书,待超期书还清后再恢复借书权利,并且从超期之日算起,按每天0.1元/册的标准收取超期资源占用费。

第十七条 如读者发生图书丢失情况,应赔偿与遗失图书同样版本与装帧的图书,并交纳5元加工费用;逾期赔偿则另加超期资源占用费0.1元/天;买不到原书时,按原书价1至10倍赔偿,具体原则如下:

1.体育专业书、教学参考书、凡1995年以前(包括1995年在内)出版的图书遗失,按原书价5倍赔偿,另收图书加工费5元;孤本、珍本图书按原价5至10倍赔偿。

2.多卷书遗失其中1本,按全套价赔偿,并另收图书加工费5元;孤本、珍本则按原价5至10倍赔偿。

3.其它图书按原价2倍赔偿,并另收图书加工费5元。

第十八条 如读者将图书污损,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1.对于划线、圈点、批注等,除批评教育外,每污损一处赔偿0.2元。

2.严重污损的,除收回原书外,应赔偿图书的全价。

3.图书缺损三页以下(含三页),按原书价的50%赔偿;缺损四页以上(含四页)的,除收回原书外,按丢书情况处理。

4.条形码遗失或污损,按每张2元赔偿。

第十九条 偷窃书刊的处罚。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书刊带出阅览室者,作偷窃处理,除追回书刊外,按书刊原价的10倍赔偿(不低于50元);偷书者要写书面检查,图书馆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停借等处分,视其态度确定其停止借阅的期限,情节严重者报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冒用他人借阅卡(用捡来或窃取的借阅卡借书)处以20元以上的罚款,其中经证实为借用他人借阅卡者处以5元罚款。

二十一条 损坏图书馆设施,按价赔偿,并承担修理、安装等费用。图书馆所有赔偿款,全部纳入购书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图书信息中心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