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辖区各单位、院内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
院各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驻院内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学院出租房屋的管理单位或个人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第四条 院各单位、驻院内其他单位应当积极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学院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院属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院各单位和驻院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落实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落实院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五)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提请学院有关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六)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护、维修、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八)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九)联系其他院领导,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十)协助学院法定代表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院属各单位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本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 逐级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工作,确立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室等部门(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实施挂牌管理;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节假日期间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好各类电器的日常管理、维护、检修,防止使用不当引发火灾;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工作记录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消防部门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驻院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学院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进行消防安全监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院辖区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院辖区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监督检查住宅小区及周边门面房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其定期维护、更换场所内部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督促院属单位及时组织人员排查火灾隐患。
(十)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生公寓、食堂为人员密集场所,除履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相关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保卫处督促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加强学生公寓的防火巡查,发现火险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定期检查,杜绝使用违章电器、乱接电线等现象;加强管理,确保学生公寓消防通道畅通;
(二)保卫处、学生处、各系负责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宿舍检查与违规处理;
(三)后勤处落实饮食管理部门定期清理排烟管道,检查电器线路安全,杜绝隐患。
(四)各处(室)、中心、体校负责管理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对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做到排查及时、整改及时。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部位列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院医院、训练场馆、射击枪弹库、会议室(报告厅)、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及车库等部位;
(三)图书馆、档案馆、家属区;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机房等,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等,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等;
(七)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明火,禁止乱接、私接电线,发现违章电器、酒精炉、汽油炉等危险物品予以没收。
学生公寓、教室和会议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三条 院属单位和驻院内其他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消防部门申办审批手续,确定现场监管人,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在学院内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宣传会、就业招聘会、咨询会、讲座等大型活动集会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保卫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需要,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所有配置到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赔偿。
后勤处负责全院消防管道、消防水池(箱)、消防泵的保养和维修。
第十六条 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手续。学院各项工程及驻院内其他单位在院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交学院档案机构存档。
第十七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应急处置预案,落实消防措施,并报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院消防控制室的专职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 院辖区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落实防范措施。
院辖区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学院出租房屋,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学院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并进行防火安全教育,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特别是出租房屋经营餐饮业的,学院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督促其清理排烟管道,做好电器、电路的维护、检修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发现人应当及时报警,失火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或主管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机构或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三条 学院职能部门和重点消防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保卫处每月不定期对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安全巡查、抽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院辖区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经常性的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院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学院主管院领导和综治委员会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明确整改措施、期限、资金渠道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院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院属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请学院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学院主管领导,并报消防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119”火警电话报警方法、注意事项,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逃生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院辖区内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本单位师生员工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其中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学生处、教务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生教学和培训内容,每届新生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宣传部门须在院园网络、广播、院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四条 院属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院属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第三十六条 院属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事先通知参加演练人员和周围人员,演练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安全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院消防安全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确保消防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条 学院日常消防安全经费用于院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会议、奖励等,保证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安排专项消防安全经费(也可和专项维修工程费统筹安排),用于解决消防专用给水管网、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及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检测、改造。
学院在院统筹经费中设不可预见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专项经费,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使用。
院属单位的发展基金须安排消防安全经费,用于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和消防安全有关的其他工作。
实验室须从运行费中列支有关消防安全费用;新建实验室项目建设费、上级部门下达的重大建设专项配套费中须落实消防安全经费。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安全经费。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三条 院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院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院属单位或个人,纳入稳定安全与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评优考核工作中进行表彰奖励。
在消防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积极组织灭火和疏散逃生,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财产等,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重奖,在学院日常消防安全经费中列支。
(二)院属单位在申报学院稳定安全与综治先进个人之外,对在学院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中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隐患整改等,表现突出的志愿消防队员、安全员或其他干部职工,予以奖励,在院属单位的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重点单位的消防值班室无人值班或擅离职守,拒不接受消防安全检查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院属单位和个人,根据《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单位和相关人员岗位津贴。
对院属单位和个人因责任管理发生的火险、火灾,或重大消防安全管理事故等,依照《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院属单位和个人当年评优资格,扣减单位和相关人员岗位津贴,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学院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与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学院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
第四十六条 院辖区各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院保卫处负责解释。